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二级党组织分党校(以下简称分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党校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分党校在中共湖南女子学院委员会党校(以下简称校党校)和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校党校要加强对分党校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
第三条 分党校是教育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干部和学生骨干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阵地,是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接受党性教育的主课堂,是党员、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四条 二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分党校的建设,把分党校工作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安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分党校工作,总结工作经验,找出存在问题,明确加强和改进分党校工作的措施,充分发挥分党校在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其他各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分党校工作纳入二级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述职考核指标体系。
第六条 分党校的设置、撤销及组成人员变动需报送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批准。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
第七条 分党校是二级党组织的工作机构。分党校正、副校长分别由二级党组织书记和专职副书记兼任。根据工作需要,分党校应建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成员由5-7人组成。校务委员会要根据校党委的工作部署,定期研究、组织实施党校培训计划和建设计划,并及时处理党校建设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第八条 分党校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名,由专职组织员担任,负责分党校日常管理运行工作。
第九条 分党校的主要职责:
(一)培训本单位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学生骨干,重点抓好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和毕业生党员培训工作。
(二)协助校党校做好各类培训和学员管理工作, 统筹记录好党员和干部参加培训情况并报党校备案。
(三)建立健全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各项制度,并抓好组织实施。建立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做好数据的维护和更新。
(四)完成校党校和同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教学与管理
第十条 分党校要根据学校下发的年度教育培训班次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分类别、分层次设置教学班次,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并将培训计划报送校党校备案。
第十一条 分党校教学应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主课地位,强化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抓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教育。紧紧围绕国际国内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理论联系实际,着力解决学员思想中存在的深层次认识问题。党课教材由校党校统一选用。
第十二条 分党校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倡导运用研讨式教学、案例式教学、体验式教学、情景模拟式教学和现场教学等多种教学方式,重视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提高教学吸引力和感染力,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增强学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三条 分党校每学年至少举办2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每期培训班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教学计划、培训名单等文书档案应及时上报校党校。校党校对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教学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分党校应对学员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以结业考试为主,同时结合社会实践、日常考勤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结业考试为上机考试,由分党校进行组织。经综合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校党校结业证书。
第十五条 分党校应指定专人负责教学资料建档及管理工作。年度工作计划、教学计划、各层次培训班通知、培训方案(课表)、教案课件、学员名册、学员考勤、考试成绩登记表以及办班总结、新闻报道、图片资料、年度工作总结等材料要立卷归档,作为上级部门对分党校工作进行考核或专题调研的重要依据。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要将培训计划、课表和入党积极分子结业情况统计表等材料(须分党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校党校备案。
第四章 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 校党校根据教育培训工作任务的需要,及时从校内长期从事党务工作或党史党建、马克思主义理论或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党员教师以及德高望重、热心于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老同志中遴选党课教师,建立校党校教师库,并颁发聘书。各分党校原则上要从校党校教师库中聘请教师为学员授课,也可外聘先进典型人物、杰出校友、知名专家学者为学员授课,但要坚持严格的政治和业务标准,把好意识形态关。
第十七条 二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及其他党政班子成员应带头为单位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党员、干部等各类培训班学员讲课(辅导报告、专题讲座、党课等),每学期至少要为分党校学员授1次课。
第十八条 二级党组织要为分党校协调必要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等必备的办学条件,教学资料由校党校统一配备。
第十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经费从校党校下拨给分党校的培训经费中支出,其它培训经费从学校下拨给二级党组织的党建工作经费和返回的党费中支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