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19-202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党校的重要作用,使党校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党校是在学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其他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干部不断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学校党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研究社会主义建设和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问题为中心,努力为学校建设一支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和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
第四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
(一)与组织部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及内容;
(二)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党员(包括预备党员);
(三)培训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者;
(四)培训党政处级领导干部、科级干部;
(五)培训中青年骨干教师,根据学校实际需要也可以扩大培训范围,如党外干部、高层次人才等;
(六)开展党建理论研究,开展党组织和党员状况等的调研工作;
(七)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党委、行政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五条 学校党委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党校工作的全面指导,围绕全校党的工作大局和工作重心,把握党校工作的重心和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六条 党校校长由校党委副书记兼任,常务副校长由组织部负责人兼任,主持日常工作。
第七条 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党委任命,由党务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校务委员会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党校工作的重要事项。校务委员会会议由党校校长或常务副校长主持,研究部署党校的建设、教学、培训、科研工作等重大问题。
第八条 党校办公室配备一名干事,负责党校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党委把党校工作列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年专题研究党校工作。
第十条 学校党委委员每学年到党校或联系院部讲党课不少于一次。
第三章 教学与科研
第十一条 党校的教学以举办各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的短期培训班为主。党校制定课程规划作为党校各班次教学的指导。党校各班次的教学要根据课程规划并结合形势任务的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对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时间、教学方法、教学要求以及阅读书目等做出具体规定,并由党校办公室备案。每学期教学工作结束,及时总结。
第十二条 党校的教学内容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核心,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首要任务,坚持不懈强化理论武装,毫不放松加强党性教育,大力开展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教育,特别是牢牢抓住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条主线,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长期坚持、持续发力、不断深化,使之系统权威进教材、深入生动进课堂、刻骨铭心进头脑,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人心、落地生根。
第十三条 在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上下功夫,把握干部成长规律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律,深化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员的主体作用,因材施教,注重实效。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做到讲授与研讨相结合,讲授与自学相结合,校内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进行教育培训,结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结合干部思想和工作实际,分类分级开展精准化的教育培训,引导广大干部、学员做到学以致用、知行合一。
第十四条 党校的主体班次是党政领导干部培训班、党务干部培训班、党员培训班、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党政领导干部培训班的对象是处级、科级干部;党务干部培训班的对象是基层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党员培训班的对象是教职工和学生中的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对象是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时已满十八周岁,且递交申请后经过六个月以上考察,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要求,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在校学生和教职工;发展对象培训班的对象是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取得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结业证书,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拟在近期发展的人员。
第十五条 党校注重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教学和管理人员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坚持严以治校、严以治教、严以治学,敢抓敢管、严抓严管,使教育培训过程成为干部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品行作风的过程。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党校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教师队伍以校内兼职为主,综合考察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党性观念、政治理论水平和教学水平等方面情况,由党校校务委员会决定聘用。同时,聘请校外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专家到党校讲课或作兼职教师。
第十七条 党校要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党校兼职教师,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组织学习有关文件精神,推荐参加必要的进修、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 党校教师必须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有坚强的无产阶级党性;
(二)具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和政治敏锐性,有创造性地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的工作能力,能胜任党校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学风和教风,能深入实际,了解师生的思想状况,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能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四)热爱党校教育工作,具有强烈的敬业精神,工作责任心强。
第五章 经费保障和基本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党校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计划,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加强党校建设,提高党校办学水平,学校党委和行政为党校提供必要的办公、教学场所,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湖南女子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湘女院党字〔2018〕7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共湖南女子学院委员会党校校务委员会工作细则
2.中共湖南女子学院委员会党校档案管理办法
3.中共湖南女子学院委员会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实施办法
4.中共湖南女子学院委员会党校教师聘任办法
附件1:中共湖南女子学院委员会党校校务委员会工作细则.docx